EB-1A类“非凡才能”的标准是什么?
EB-1A类“非凡才能”的标准是什么?
除非您曾获得一项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(如诺贝尔奖),否则只需满足以下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即可符合资格。满足三项标准仅是第一步——随后,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SCIS)将在“最终实质审查”中综合审查您提供的所有证据。
这十项标准中,您必须至少记录其中三项,具体如下:
获得国内或国际公认的奖项。
成为一个对成员有卓越成就要求的组织的成员。
关于你的已发表材料。
曾担任过他人作品的评委。
在您所在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。
学术论文的作者署名。
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展出您的作品。
在一家声誉卓著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职位。
高薪或其他数额相当可观的工作报酬。
表演艺术领域的商业成功。
如果某项标准与您的职业无关,您可以引用另一项可比的成就并说明其可比性,但总数仍需至少三项。只有一项重大成就可以单独列出。
仅满足这三项标准本身并不能证明具备非凡能力。这只是让你迈过了第一步。随后,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SCIS)将进行“最终实质审查”,综合审查你提供的所有证据,以确定你是否享有国内或国际声誉,并跻身于该领域顶尖的极少数人之列。仅凭同事的推荐信通常是不够的;只有在其他证据的支持下,这些推荐信才最具说服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