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年居留要求与重新入境限制

指南

人们常常会混淆三项独立的J-1签证规定:212(e)条款规定的两年母国居住要求、24个月的入境禁令以及12个月的入境禁令。本指南将分别解释这些规定及其区别。

作者:罗宾·卡特默-史密斯,国际学生资源中心常务董事

最后更新:2026年7月

 

两年期限要求(212(e))

如果您是受第212(e)条规定约束的J-1签证持有人,您的J-1签证签注和DS-2019表格上通常会注明此情况。 您可以向您的ARO(地区签证官)确认此事。大多数J-1签证持有人受该条款约束,原因包括直接接受政府资助、接受研究生医学教育,或属于美国国务院“技能清单”所列范围。在受该条款约束期间,您无法在美国将移民身份变更为大多数非移民类别(A/G类除外);若要变更为F-1学生身份,您必须离开美国并在国外申请新的学生签证。 此外,您也无法获得H-1B或L-1签证,或美国永久居民身份。若要申请H-1B或绿卡,您必须在母国完成两年居住期,或申请豁免212(e)条款的要求。

 

豁免条款

212(e)豁免可基于以下五种理由之一予以批准:您本国政府出具的“无异议声明”(最常见);相关政府机构(IGA)的请求;对美国公民/永久居民(LPR)的配偶或子女造成特殊困难;或担心遭受迫害。

时机至关重要——请先与您的RO/ARO沟通,因为一旦212(e)豁免获得批准,您就无法延长项目期限。

 

24个月的限制期

完成“研究学者”或“教授”项目后,您在24个月内(从项目结束日的次日开始计算,无论您身处何地)不得开始新的“研究学者”/“教授”项目。此规定并不要求您离开美国,且与212(e)条款无关。

 

12个月的限制

如果您在新项目开始前的一年内,以任何J类身份停留的时间超过6个月,则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不得开始新的“研究学者/教授”项目。短期学者身份的停留时间以及连续转类的情况不计入此限。

 

它们是如何相互作用的

这些是针对不同目的制定的独立规定。相关限制条款旨在限制研究学者/教授重复参与相关项目;212(e)条款则限制转至/返回香港、澳门或拉斯维加斯,或获得绿卡。符合要求的证明可通过护照盖章、就业记录和居住记录来体现(没有官方证书)。

参考资料:《移民与国籍法》第212(e)条;《联邦法规汇编》第22编第41.62-63条《联邦法规汇编》第22编第62.20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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